Distinguish between regulatory and economic capital.
這個考綱的中文翻譯如下:
區別「法定資本」(regulatory capital)與「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
公司為了達到最適合的評等,所需要的權益資本,與法定資本沒有關係。
實施ERM的公司,若為了極大化股東財富,而因此擁有的資本額遠超過法定資本。該公司就不受法定資本的限制,因此法定資本就不影響公司的決策。
但是若公司為了極大化股東財富,所需擁有的資本遠小於法定資本,就面臨較困難的處境。全國保險公司稱此超額資本為「擱淺資本」(stranded capital)。
法定資本與經濟資本有不同的驅動因素,可套利此差異,以極小化擱淺資本的水準。
全國保險公司配置此多餘的擱淺資本到其業務與產品。若該公司所有的潛在競爭者都面臨此相同的多餘法定資本,則這些公司無法以經濟基礎證實的資本只不過是法定稅。
若有些潛在競爭者可提供該公司的產品,又不受相同的法定資本之拘束,這些受到較少規範的公司,就可提供較低價格的產品,該公司就要承擔喪失業務給他們的風險。該公司須把法定資本,加入各種活動的成本。因此比較想要成長比較不須法定資本的活動之投資組合。
法定資本通常是以法定會計來定義。使用ERM制度的公司須著重GAAP與經濟資本。因為會計資本並未正確反映出公司權益資本的緩衝,因此不能只著重在會計資本。該公司可能有值錢的資產,雖然在帳上並未照市價定價,可加以出售或用來借款。此時該公司的帳面權益資本低估可用來避免違約的緩衝資本。可見在評估公司的資本緩衝水準,GAAP的權益資本只能參考而已。資產的組成與流動性也很重要。若該公司產生大額損失,而沒有可用來融資的流動性資產,則即使有大額緩衝的帳面權益也幫不上忙。因此許多公司為了這個理由,現在都把流動性與所需資本額分開評估。隨著ERM實務的演進,預期這些公司都會比較注意介於最適合的資本額與資產流動性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