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FA L3 Volume 4 ,Reading 33公司治理第216頁5.1併購與防禦(Takeover Bids and Defenses )單元中,出現staggered board、supermajority rule及fair price clauses這些字眼。
其實大部分的公司為防止公司被敵意併購,通常都會利用公司章程做一些防禦。這些防禦有:
一、staggered board。所謂staggered board,意指在公司章程中明訂董事會改選採「交錯選舉董事」(staggered board)條款,明訂每一任期的董事會改選,係採分期分段,而非全面改選,無形中降低了併購者的併購意願。
二、supermajority rule。所謂supermajority rule,就是特別決議,比普通決議的過半數還要多。所謂普通決議(simple majority rule),係指股東出席人數過半數決議即可。但是董監事為了對抗敵意併購者,特別在公司章程明訂特別決議,提高決議門檻。譬如,處分公司資產的決議,明訂須經過80%或90%股東的同意,目的讓購併者知難而退。
三、fair price clauses。所謂fair price clauses,意指訂定「公平價格條款」,使得併購者無法私下取得。這個公平價格條款係在公司章程中明訂一個特別決議條款,且幾近於須全數股東通過的高門檻。因此,當併購者欲購買該公司股權時,須對全部股份支付一筆高、且一致的溢酬。所謂高、且一致的溢酬,係指購買的價格要超過前一年度最高股價。
併購防禦行為在企業界司空見慣,不過若危害到投資大眾的利益,則該併購防禦不足為取。因此,一個公司董監事有無運用公司章程來防禦,也是評量一個公司的公司治理好壞的指標。